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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加快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日前联合发文,决定将2008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环保专项资金8058万元下发到各市,作为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奖励资金。
广西决定,奖励资金与减排量挂钩,减排量按经国家核定的各市主要污染物2007年减排量和《2008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的各市计划减排量的平均数计算。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列入《2008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化学需氧量工程减排项目、化学需氧量结构减排项目、二氧化硫工程减排项目、二氧化硫结构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实施的补助和奖励,对重点项目优先安排。
此次减排奖励资金涉及造纸、冶炼、钢铁、电力等行业,减排量占2008年度全区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量的75%,占全区二氧化硫工程减排计划量的75%,二氧化硫结构减排计划量的93%。
自治区要求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奖励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随意调整、改变和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将在各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通过国家(自治区)考核确认后,依据各市实际情况对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且资金使用规范的市,将在安排下一年度奖励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完成情况较差或资金使用违规的市,将抵扣下一年度奖励资金。(作者:黄松龄 昌苗苗)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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