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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负责放射源的统一监管。
内设机构:辐射环境与综合管理处、核电一处、核电二处、核反应堆处、核燃料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放射源与电磁辐射管理处、核设备处
工作电话:
业务秘书 66556345
辐射环境与综合管理处 66556350
核电一处 66556353
核电二处 66556357
核反应堆处 66556361
核燃料处 66556380
放射性废物管理处 66556373
放射源与电磁辐射管理处 66556371
核设备处 6655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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