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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内设机构:综合处、环境稽查处、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区域与生态环境应急监察处
工作电话:
业务秘书 66556435
综合处 66556443
环境稽查处 66556444
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 66556454
区域与生态环境应急监察处 6655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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