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 ◎制作◎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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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开展全省排污费收缴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环境守法意识,规范排污费收缴行为,推动我省污染减排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污费收缴工作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稽查的主要范围 1.省以上审批的已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2.国控重点污染源; 3.火力发电、供暖、化工、造纸、水泥、冶金、房地产开发等重点行业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二)稽查的主要内容 以2006年度排污费征缴情况为主,主要稽查: 1.各排污单位是否如实申报、缴纳排污费; 2.环保部门是否足额核定、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越权批准减、免、缓行为; 3.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收费政策的清理情况。 二、稽查方式及处理 1.此次专项稽查由省局组织实施。省以上审批的已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由省局直接稽查;其它内容采取以各市自查自纠为主、省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2.对排污单位拒报、谎报排放污染物数量、浓度和种类及长期拖欠、拒缴排污费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3.对擅自提高或降低污染物收费标准,违规或越权批准排污费的缴纳及减免的行为,限期追缴或清退违规收费。拒不执行的,省局将直接查办。 4.此次稽查稽征的排污费、罚款和查处的违纪资金主要由各市环保局负责执收,各市环保局未能依法执收的,省局将直接予以执收。省局直接稽查出的违规金额由省局执收。 三、稽查要求 1.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污费收缴专项稽查工作,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清理和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此次专项稽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64号)的要求,认真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并计征排污费。做到科学合理,准确核定,按时解缴,足额征收。 3.要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检查清理地方违反国家环保收费政策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对拒绝清理地方违反国家环保收费政策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地区,省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罚。 4.在稽查中,如发现在排污申报、核定、征收、解缴及排污费减、免、缓的批准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会同省监察厅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此次稽查工作从2007年6月15日开始,至2007年10月31日结束。请各市务于2007年10月15日前,将稽查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届时省局将对全省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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