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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74号


关于全面开展淮河和太湖流域2005年上半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山东省(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关于推进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67号)的要求,为配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继续推进开展淮河、太湖流域排污申报核定专项工作,并汇总2005年1-6月份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淮河、太湖流域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重视淮河、太湖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明确领导,指定专人,按时完成申报数据核定汇总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在2004年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的要求,认真填报好各类申报表。重点污染源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污水处理厂填报《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非重点工业企业及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小型“三产”等填报各地自行制定的简表。

(二)注重排污申报的全面性。各地要在2005年淮河、太湖流域重点企业排污申报审核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情况、排污收费情况和新建项目环保审批情况,充分利用经济、工商、水、电和其他能源供应部门的数据,确定排污申报的单位数量、范围,做到对辖区内的各种污染源全面申报。

(三)做好2005年1-6月份排污申报数据的核定汇总。环保系统环境监察、污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审核、核定排污单位的申报数据。在进行审核核定时,应重点审查:一是表格应完整,不缺项、漏项;二是数据要合理,确认数据单位正确及逻辑关系合理;三是重要数据要有来源依据。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要按月(或季)重点核定。

各地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各排污单位报送的2004 年数据进行逐一核对,认真审核、核定,错报的应改正,漏报的应补充完善,确保企业不漏报、表格不缺项、数据真实准确(各省排污单位名单见总局网站“中国环境监察在线”网页,http://www.sepa.gov.cn/epi-sepa)。

(四)对于排污单位拒报、谎报的行为,环保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要积极推进《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已配备系统软件的部门要全面使用,未配备的部门要加紧配备。为保证本次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沿淮河、太湖流域各省环保局于8月1日前将“淮河、太湖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总简表”、“淮河、太湖流域排污申报明细表”报送我局环境监察局。

四、我局将在8月初组织进行淮河、太湖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审,汇总、检查排污申报核定情况,并进行考核评比。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 王玉宏 刘飞宇

联系电话:(010)66556439/40传真:(010)66556438

E-mail: 66556439@163.com

附件:1.淮河、太湖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总简表

      2.淮河、太湖流域排污申报汇总明细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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