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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2]288号
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印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组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通知》(环发[2002]5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印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