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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办函[2003]263号


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顺利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连续性与平稳过渡,现就《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与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下半年《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印制。  

二、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附件八(见附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印制《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一式四联。  

三、《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与使用的过渡期自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的印制与使用另行通知。  

 

主题词:环保 缴费通知单 印制使用 通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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