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 ◎制作◎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填报《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为及时掌握排污费征收情况,现将《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发给你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自2004年第一季度起)将辖区内排污费征收情况填报《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及简要分析说明以书面报告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我局。 排污费征收年度报表另行制定。 联系电话:(010)66159820,67117764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 阎景军 王玉宏 电子邮件地址:epi-sepa@zhb.gov.cn 附件: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