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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91号


关于加快淮河流域200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的通知

安徽、江苏、山东、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厅):
  

为强化淮河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全面掌握流域内污染物排放详实情况,为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污染物排放的动态管理以及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决策奠定基础,我局定于2004年12月初对淮河流域四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进行检查,调取流域内排污单位2004年前三个季度的排污申报的核定数据(重点为污水排放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四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重视此次淮河流域的排污申报核定数据汇总工作,认真快速布置、明确负责领导、指定专门人员、配备专用设备、集中人力物力,高效率、高质量、按时完成数据汇总工作,11月30日前通过《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报送我局。

二、各级环保部门在上半年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2005年度的排污申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使用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所附的各类申报表,重点污染源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污水处理厂填报《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非重点工业企业及具备一定规模的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小型三产等填报各地自行制定的简表。

(二)注重申报工作的全面性。各地要充分利用经济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工商登记注册数据、供水部门的水量数据、供电、供气、供煤等能源销售部门的数据,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应申报单位数量,确定排污申报数量、范围,不少报、漏报。对辖区内的造纸、酿造、印染、石油、化工(化肥)、轻工以及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电力、冶金等重点行业要做到全部申报。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日排废水50吨、日排COD30公斤、氨氮20公斤的排污单位作为申报的重点对象;同时对照1997年我局公布的“淮河流域日排放废水100吨以上超标排污企业名单”和2003年“淮河流域‘十五计划’重点工业污染源同步监测名单”逐一核对,并在统计明细表备注中标明。

(三)加强申报表的审核。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以下认真审核:一是表格完整,不缺项、漏项;二是数据合理,确认数据单位正确及逻辑关系合理;三是重要数据要有来源依据。对于排污单位拒报、谎报的行为,环保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做好数据的核定。环保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要按月或季重点核定。

三、为配合此次数据汇总工作,我局将在11月初举办专门针对淮河流域各级环保部门的排污申报及软件使用培训班,重点是软件的实际操作。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此次数据汇总工作作为推动各省排污申报与核定规范化的一项具体工作抓紧抓好。我局将在汇总工作结束后进行核查、评比,对整体工作突出,按时完成任务、数据全面 、真实 、准确的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数据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有关申报表格中的规范化填写代码、各类统计表勘误表和“淮河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总简表”可以在中国环境监察在线网站上查询。

网址:www.sepa.gov.cn/epi-sepa

 

附件:淮河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总简表    

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