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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

环调查函[2002]3号


关于换发环保部门执法证件和标志的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我局《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通知》(环发[2002]100号)和《关于统一使用新款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和服装的通知》(环办[2002]98号)的规定,现就换发环保部门执法证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在由我局制发、各级环保执法人员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理证”统一换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证”(下称“环境监察证”)。

二、“环境监察证”是我局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明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身份的专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环境监察标志由帽徽、臂章、号牌和省别标志组成,帽徽和臂章随新款环境监察服装制做,号牌、省别标志和环境监察证一同由我局统一制发。

四、环境监察证和标志的发放范围为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人员以及经我局批准可以发放的人员。

五、请按照以上发放范围认真统计需要换发的环境监察证件和标志数量,并考虑今后5年增发、补发的需要,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总数报我局调查中心。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所需的环境监察证和标志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一并统计、发放。

七、换发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