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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47号


关于表彰全国环境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九五”以来,全国环境监察系统在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克服困难,勇于奉献,积极进取,努力开拓,积极投入“一控双达标”和“33211”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排污收费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完成“九五”环境保护任务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奖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和鼓舞全国环境监察系统在“十五”环境保护工作中建功立业,努力开创环境监察工作的新局面,我局决定:授予北京市环境保护监察队等98个单位“全国环境监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田红等122名同志“全国环境监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更加努力地工作,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做出更大的成绩。全国环境监察系统及其全体工作人员要学习他们的模范事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强化环境执法,加快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加强环境监察人员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环境监察队伍,为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1、全国环境监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环境监察先进工作者名单

主题词:环保 环境监察 表彰 决定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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