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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226号


关于燃用石油焦火电厂 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修订意见的函》(中国石化安〔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燃用石油焦的火电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受生产工艺制约,我国石油炼制行业的石油焦产量较大、硫含量较高。为充分利用石油焦资源,减少石油焦分散使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应鼓励石油焦集中使用。    

 二、根据石油焦电厂采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及脱硫技术的特点,对在第3时段建设的以石油焦为燃料的火电厂,其二氧化硫排放可参照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中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限值,即800mg/m3。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