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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83号


关于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4〕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对工厂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实施监测,监测采样点应设置在工厂厂界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根据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