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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关于建筑工地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工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中执行噪声排放标准的请示》(厦环〔2005〕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规定“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两者均属噪声排放标准。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业企业应当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工地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排放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应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特此函复。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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