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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文件 环监发[2005]6号 关于报送2004年度环境监察工作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
根据环发〔1997〕824号文件,现对报送2004年度环境监察工作报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环境监察机构基本情况、环境监察现场监督执法情况和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调查处理情况按照原《环境监理季报表》的基本要求填报(见附件),指标说明和填报口径不变。数据汇总时段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2004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和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相关情况的报送按照《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和《关于填报《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04〕298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请按照附件填报2004年度环境监察工作报表,并附报表分析说明,于2005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464 传真:(010)66556438 电子邮件:epi-sepa@zhb.gov.cn 66159820@163.com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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