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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5号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已经2003年11月26日第16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颁布以下六项禁令: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