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可申请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财建[2006]318号),地、县级(含)以上环保局直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
详细申报程序请参考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关于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财建[2006]318号)以及《关于申报2006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便函[2006]24号)
环境监察局
20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