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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环保局副局长解释沈阳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2004-11-16
     
 
  本报讯(记者张晶实习生肖鸣镝)9月1日,沈阳市开始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少企业和经营性单位深表不解,为此上告到国家审计署。11月5日上午,沈阳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建智在新闻发布会上,对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及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收取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污水处理费”包括三种收费
  沈阳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建智解释说,现在一般人所理解的污水处理费,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即: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及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三个方面。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刚刚下发的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解释,污水排污费是指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的排污费。
  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是指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基础上再加一倍计算后的总额,为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说,在实际测量过程中,如果污水的氨氮指标超标,就收取污水的氨氮处理费用,总磷超标,则收取总磷超标的处理费用。污水超过接纳标准要交超标排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就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用。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例如北部污水处理厂规定进水化学含氧量(COD)不能超过500毫克/升,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同时,还应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于排放污水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则不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排放污水没有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如目前沈阳市的苏家屯、辽中、新民等偏远县区,应按有关规定,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要继续缴纳污水排污费。排放的污水超过接纳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停收城市管网费和污水排污费。
  虽然此次污水处理费用上调,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性服务业由0.20元/吨调整到0.70元/吨,每吨涨了0.5元钱。但沈阳市在调高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已不再征收原来的对工业企业征收的城市管网费和污水排污费(共0.33元)。
  因此,目前沈阳市进入城市管网的污水征收的是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用,而不是污水排污费。对没有进入城市管网的污水处理费用,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并很快实施。同时,环保部门还将在“沈阳环境热线”网站上就此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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