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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对淮河流域2004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汇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2004-12-08
     
 

苏环监察[2004]65号


淮河流域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淮河流域200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591号)的要求,省厅将于11月24日至11月30日组织对淮河流域2004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汇总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检查范围
    2004年1-9月辖区内日排废水50吨、日排COD30公斤、氨氮20公斤的污水排放单位和造纸、酿造、印染、石油、化工(化肥)、轻工以及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电力、冶金等重点行业的全部排污单位。
    2、检查重点
    各市重点污染源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格,国家环保总局《淮河流域排污申报核定汇总简表》(即表1《辖区汇总表》、表2《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汇总表》、表3《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明细表》)的汇总情况。
    3、具体检查内容
    一是表格完整,不缺项、漏项;二是数据合理,确认数据单位正确及逻辑关系合理;三是重要数据要有来源依据。
    二、检查方式
    采取抽查排污申报登记表与排污单位现场核对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各市随机抽查10家重点排污单位, 充分利用监测数据和工商、技术监督、水务、能源、电力、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及汇总数据进行检查,其中对重点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用水量及能源的使用量、生产工艺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进行重点审核,情况不清的将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省厅将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进行评比,对整体工作突出,按时完成任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数据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检查工作日程安排
    1、检查时间:11月24日-11月30日。
    2、参加人员:徐州、连云港、淮安、宿迁四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派1人于11月24日下午到扬州市环保局报到(地点:扬州市友谊路103号),参加对扬州、泰州、南通、盐城四市的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汇总工作的检查,其中11月25日上午检查扬州市,25日下午检查泰州市,26日检查南通市,27日检查盐城市。
    南通、盐城、扬州、泰州四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派1人于11月28日上午到连云港市环保局报到(地点:连云港市朝阳中路8号),参加对连云港、徐州、宿迁、淮安四市的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汇总工作的检查,其中11月28日检查连云港市,29日检查徐州市,30日上午检查宿迁市,30日下午检查淮安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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