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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的通知
2004-0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为及时掌握排污费征收情况,现将《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发给你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自2004年第一季度起)将辖区内排污费征收情况填报《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及简要分析说明以书面报告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我局。

  排污费征收年度报表另行制定。

  联系电话:(010)66159820,67117764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阎景军王玉宏

      电子邮件地址:epi-sepa@zhb.gov.cn

 

  附件:排污费征收季报表(试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费 报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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