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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排污费征收突破121亿元
2006-02-22
     
 
        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2006年1月5日收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2005年排污费征收快报,2005年全国共向69.15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121.09亿元,同2004年相比,户数减少4.21万户,减少比率为5.74%; 金额增加26.91亿元,增幅28.57%。
        其中,收费额较多的五个省为山西(11.59亿元)、江苏(11.34亿元)、广东(9.48亿元)、浙江(9.25亿元)、山东(9.01亿元)。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正增长,增长率超过50%的6个省,分别是宁夏(286.01%)、重庆(59.97%)、内蒙古(55.59%)、山西(53.99%)、贵州(52.39%)、西藏(50.26%)。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应于每年元月5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上年度排污费征收快报,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按时报送,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规定如期完成2005年排污费征收年报的报告工作,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将组织考评。【环境监察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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