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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788号
关于征求《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六项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核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我部组织对《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水、牛奶、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的分析方法》、《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等六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联系人:封有才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348,66556382(传真)

  E-mail:feng.youcai@sepa.gov.cn

  附件:

 

  1.《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水、牛奶、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的分析方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6.《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 核安全 标准 意见 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11-1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