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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8〕136号
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地表水环境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根据国家环境科技发展需求,你们分别报送了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建设计划任务书和国家环境保护地表水环境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审核,上述实验室建设内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十一五”专项规划》要求及我部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了我部组织的专家论证。经研究,现批准以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以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地表水环境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两年。请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提出的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瞄准发展目标,创新机制体制,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凝聚和培养优秀环保科技人才,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对环境管理与综合决策的支撑作用。

    在建设过程中,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要进一步突出研究重点,国家环境保护地表水环境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要进一步加快资金落实,扩大实验场地,并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证按期完成各自建设任务。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重点实验室 建设 通知

抄送:科技部,沈阳市环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核安全中心,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7-1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