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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
国核安办〔2008〕202号
关于同意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通知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请示》(院综发〔2008〕16号)文件收悉。

  鉴于你院将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有关的主要资产和核设备研究设计工作有关的人员、技术装备、设计技术和技术服务等整建制全部转移至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我局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核实,认为: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有关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已经建立,人力资源、设计资源有所加强。经研究决定,我局同意将原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03号)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不变。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许可证 变更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11-1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