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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22号
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高温气冷堆核电示范工程厂址审查意见书

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函》(华能石核安〔2007〕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高温气冷堆核电示范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进行了审评。我局认为,从核安全方面未发现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高温气冷堆核电示范工程厂址与核电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高温气冷堆核电示范工程设计过程中,你公司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在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高温堆 厂址选择 审查意见书

抄送:国防科技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清华大学,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3-3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