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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27号
关于批准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恢复1000MWe压水堆核电厂一回路冷却剂主管道预制资格许可证审查的请示》(标新文件〔2007〕第06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原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5)06号)增加附件所列许可活动范围。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扩)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许可证 批准 通知

抄送: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4-1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