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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63号
关于批准岭澳核电厂辅助厂用电源系统在功率运行期间停运进行改进的通知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功率运行期间岭澳核电厂辅助厂用电源系统(LGR)停运进行改造特许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8〕5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在机组功率运行期间进行岭澳核电厂辅助厂用电源系统(LGR)的改造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造,加强改造期间的管理,确保岭澳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择恰当的试验窗口,确保试验期间电厂处于稳定运行状态,且不受台风等外部灾害的影响;
  
   二、在LGR停运期间,确保机组没有第一组事件(I0),且不安排产生第一组事件的维修活动;
  
   三、确保LGR停运期间机组其它外电源、应急柴油机组和第五台柴油机组等完好可用,并保持能力在违背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在8小时之内恢复LGR可用。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改进 批准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7-1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