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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90号
阳江核电厂三、四、五、六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三至六号机组厂址选址安全评价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08〕11号)收悉。

  阳江核电厂三、四、五、六号机组为四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采用CPR1000技术路线,为二代加改进压水堆机型。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已经我局批准(国核安发〔2004〕145号)。阳江核电厂三、四、五、六号机组与一、二号机组位于同一厂址。

  经审评,我局认为从核安全方面未发现阳江核电厂三、四、五、六号机组厂址与核电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阳江核电厂三、四、五、六号机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你公司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在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 厂址选择 意见书

抄送: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10-2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