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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96号
关于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通知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经对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我局认为,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相关条件已经具备,决定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我局批准的《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建造工作,确保建造阶段不给未来核电站安全运行留下任何隐患。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批准 混凝土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11-1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