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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2号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通过这项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企业典范,以此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将对我国尽早实现工业文明生产,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现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创建工作。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2:“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指标解释

附件3: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范围

附件4: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

     
 
  字体:【    】 更新日期:【2003-05-2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