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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3号
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113个重点城市环保局: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05年,使113个重点城市环境质量率先得到明显改善”的要求,我局决定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是指城市环境质量在水、气、声三项环境要素功能区全面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达到相关要求。为保证此项工作落在实处,请各重点城市首先针对本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市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由城市政府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我局将于近期组织规划编制的技术培训。2004年6月30日之前,按照《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组织编制《规划》。

    二、200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规划》的报批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三、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划目标实施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

    请各重点城市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我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阶段性指导、检查工作。


附件:《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编制大纲》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城市 环境质量 达标 通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3-09-2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