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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86号
关于印发《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制订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的要求,认真做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有关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切实改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环境质量。


附件:1、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2、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字体:【    】 更新日期:【2003-09-2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