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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03号
关于授予南京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南京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 题 词: 环保 模范城市 南京 决定
抄    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相关链接: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3-12-2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