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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5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现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技术要求  通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01-1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