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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6〕10号
关于授予天津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天津 决定

  抄送: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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