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6〕176号
关于授予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经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考核、国家环保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们“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希望你们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见附件。   

附件: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环境友好企业 称号 决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苏州市、常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扬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各有关行业协会,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附件: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

一、 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

二、 常州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

三、 金龙集团大石桥市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四、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欢喜岭采油厂

五、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六、 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

     
 
  字体:【    】 更新日期:【2006-11-0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