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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27号
关于授予寿光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寿光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寿光  决定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2-1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