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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191号
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5〕7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所附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表四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是按月进行测算研究制定的,因此,根据上述附表的当量值计算的排污费应是一个月收费额。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医院 畜禽养殖 排污费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5-2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