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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246号
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9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电力企业所缴排污费不计入上网电价之内,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费 性质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6-2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