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287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中污染当量值计算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中污染当量值计算问题的请示》(浙环〔2005〕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二甲基甲酰胺(DMF)是无色透明液体,其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性质及对人体的健康危害特征与甲苯相似。在合成革生产过程中,二甲基甲酰胺与甲苯一样作为PU树脂的溶剂和稀释剂使用,是合成革生产中的主要污染物,可比照甲苯的污染当量值核定排污量。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费 当量值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7-2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