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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141号
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如何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7〕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对工业企业污水排向农田、用于林地灌溉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判断其是否超标,并相应征收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规定,用于农田灌溉的污水必须是经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必须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标准,不允许未经处理直接向农田、林地等排放污水。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废水 排污费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4-2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