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303号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对采砂(石)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7〕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二、采砂(石)船在采砂过程中,排入河道的水和水中的沙石不另外产生污染物,不应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采砂(石)船 排污费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8-2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