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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市政府拟禁止烧煤炭 违规最高罚款一万元
2008-07-17
     
 

  昆明市政府就禁燃高污染燃料征求意见 昆明主城、呈贡新区拟禁烧煤

实施后违规最高罚1万元 低保户用清洁能源有补贴

    昨日,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就《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昆明主城区和呈贡新区设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规定一旦实施,禁燃区内将禁止烧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违规者最高可罚款1万元;低保户改用清洁能源的,政府将适当给予补贴。

    禁燃区范围:《规定》划定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昆明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奖励办法:《规定》要求,在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人和个体户禁止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经营资格的,从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经营或搬离禁燃区,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持有《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个人改用清洁能源的,政府将适当给予补贴。

    时间安排: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户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于《规定》实施前已批准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炉、灶等生产、生活锅炉,自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企事业单位的工业窑炉及4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自规定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此外,禁燃区内将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

    处罚办法:对于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除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还将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个体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反馈:由昆明市政府法制办与昆明市环保局共同起草的这一《规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将于7月23日截止,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kmfzb@126.com)或打电话、发传真到3102676将意见反馈给昆明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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