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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对省重点城市的大型公共场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视性监测
2008-07-18
     
 

  为加强对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公众的身心健康,满足公众对活动场所环境质量的知情权,督促有关单位不断改善公共场所环境质量,防止公共场所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山西省环保局决定从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在全省11个重点城市的大型公共场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视性监测。监测对象主要包括: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的候机(车)室。首次开展监测每个城市分别选择1个影剧院、1家大型超市、3家(省会城市5家)大型宾馆、酒店的室内经营场所。首次开展监测的项目为一氧化碳、氨、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共6项,监测结果将每季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一次。省环保局要求各市环保局要把开展对城市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监视性监测工作,做为今年加强城市环境质量监管的一项开拓性工作来抓,明确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环境监测部门依法对各公共场所监视性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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