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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
环法〔2005〕2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陈孝敏等220余人对你厅《关于对无锡华晶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45号)和《关于对无锡华润晶芯半导体有限公司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年产36万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75号)不服,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已于2005年5月10日依法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陈孝敏等220余人提交的《关于要求撤销江苏省环保厅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请书》副本发送你厅。请你厅自收到该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关于对无锡华晶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45号)和《关于对无锡华润晶芯半导体有限公司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年产36万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75号)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复议 答辩 通知
抄送:陈孝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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