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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海 关 总 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1年 第4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26190000 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 废汽车压件  
  72044900.2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8-2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