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自然生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缔约方大会决议
第六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概况和工作建议
2002-12-06
     
 

        一、 大会概况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于2002年4月7日至19日在荷兰海牙举行。164个缔约方代表团、22个联合国机构、42个政府间组织和277个非政府组织共21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123个缔约方的环境部长或副部长出席了4月17日至18日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会议讨论修改并通过了全部专题报告,并发表了《海牙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部长宣言》。由国家环保总局祝光耀副局长任团长、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科院、香港特区政府和驻荷兰使馆等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大会。

        本次会议总结了公约生效以来的实施成果、经验、不足和教训,同时为公约的进一步贯彻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指导原则。会议议题涉及各缔约国的主权、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贸易和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特别是在生物安全领域的责任与赔偿问题、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波恩准则》、 关于预防、引进对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构成威胁并减轻其影响的《指导原则》等方面争论尤为激烈。经过十多天紧张的磋商,大会通过公约战略计划、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外来入侵物种、森林、农业、内陆水域、旱地和缺水地区、海洋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财务资源和机制等领域36项决议文件。

        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海牙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部长宣言》,并将提交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宣言》强调公约的有效实施对执行《21世纪议程》的贡献;呼吁各方采取切实行动制止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呼吁各国尽快批准《生物安全议定书》;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在里约会议上做出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的承诺等36项决议。

        二、大会通过的主要决议

        1、公约战略计划

        大会决议要求各缔约方把制订或修订以及实施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计划作为实施公约的基石;强调把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利用及其惠益公平、公正分享的公约的三大目标作为国家战略计划的重要优先领域并纳入国家和部门政策及计划中。强调分析修订和实施战略计划存在的障碍,明确行动的目标及相关配套措施。在财务资源和机制的会议决定中,把制订或修订国家战略计划作为全球环境基金资助的优先领域。并强调加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国家能力建设,以推动公约的有效实施。

        2、生物安全

        大会通过了关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现状报告,敦促缔约方根据议定书有关条款,加强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尽快就赔偿责任和补救、履约、包装、运输和标识、监测和履约机制等具体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加强各国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等执行议定书的国家能力建设,为议定书的生效作好准备。决议还呼吁《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尽快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生物安全议定书》。根据公约秘书处公布的调查结果,已有18个国家批准了《议定书》,12个国家已经批准,正在办理国际文书手续, 25个国家将在今年8-9月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前批准,年底又将有20个国家批准,已经签署议定书的国家绝大部分在履行国内批准程序,预计今年年底前《议定书》将生效。

        3、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及其惠益公平分享的《波恩准则》。准则包括适用范围、遗传资源提供国和使用国的责任与义务、遗传资源获取和事先知情程序以及惠益分享、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双方协议等原则,准则将指导和协助各国制定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以及国家之间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协议的签署和实施等。

        4、外来入侵物种

        会议通过关于预防、引进对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构成威胁并减轻其影响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包括对外来入侵物种的事先防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危害的遏制、减轻和消除等行政管理和技术措施。指导原则还强调生态系统方法对付外来入侵物种;强调国家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对它国环境造成破坏以及加强边界控制和检疫措施和公众防范意识教育等。

        5、森林生物多样性

        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本次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大会最后通过了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题工作方案。大会决议要求调查森林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要求各缔约国关注并采取措施制止森林生物多样性丧失;强调生态系统方法管理森林;强调预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失误导致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工作方案还包括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生物多样性并公正、公平分享其惠益;防止引进对森林和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查禁非法伐木、非法采伐森林和破坏森林遗传资源等。

        6、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

        大会通过推广各种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的决议,即采取促进农业生产有利于农业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制定预防或减轻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产生有害影响的管理方法、技术和政策措施,同时注重鼓励当地农民和社区有效地参与,以实现预定目标。决议还要求各缔约方、国际机构及有关组织为保护各地物种和传统知识,强调执行农业生物多样性工作方案时应关注地方社区和农民的权益,以及促进农业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和就地保护农业遗传资源等。

        7、全球生物分类

        大会通过了全球生物分类倡议及工作方案的决议文件,决议强调全球生物分类是公约实施的优先项目之一,是履约决策的重要工作基础。要求各国、各区域和全球应拟订工作方案,要求国际机构和各国提供支持,加强生物分类的国家能力建设,倡议和工作方案还强调进行生物多样性专题领域和跨领域的生物分类试点等。

        8、内陆水域、旱地和半湿润地区、海洋和沿海等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

        大会通过了多个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决议文件。强调内陆水域生态系统多样性以及河川流域行动对于保护内陆水域生态系统多样性影响的重要性;确定旱地和半湿润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地区;加强生物多样性、荒漠化、土地退化和气候变化公约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建立协调机制,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同《防治荒漠化公约》的国家行动方案联系起来, 以加强公约间协调与合作。在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大会决议,要求采取措施,防止由于珊瑚礁褪色和珊瑚礁物理退化以及破坏而引起的珊瑚礁的死亡,包括加强快速反应能力来实施处理珊瑚礁退化、死亡和恢复措施等。

        三、工作建议

        根据第六次公约缔约方大会决议和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议将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列入今后国家履约计划,相关部门联合推动,尽快实施。

        1、尽快制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我国曾在1993年发布并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争取国际资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公约深入和全面实施和我国西部大开发等经济发展战略的执行。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我国西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建设等专题,急需列入国家行动计划之中。因此建议积极推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修订并努力争取多边和双边国际资金支持。

        2、抓紧作好批准《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准备工作

        根据第六次公约缔约方大会各国批准议定书的情况和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及国内现代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建议抓紧批准议定书准备工作。以便充分利用国际环境公约的有关规定,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贸易 、经济的权益。

        3、加强国家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监督

        我国是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掠取遗传资源的重要地区。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方面,也面临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议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波恩准则》,对我国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加强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的决策及能力建设措施。

        4、严格防范外来入侵物种危害

        长期以来,在全球范围内由于外来入侵物种所带来的生态灾难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相当严重,我国也是受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建议组织专题调查,查明我国遭受外来入侵物种的现状、危害、经济损失等,总结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经验教训,并制订加强防范和控制的对策措施。

        5、推动我国生物分类工作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生物分类工作十分繁重。我国的“动物志”、“植物志”、“孢子植物志”虽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经费短缺,完成“三志”的时间严重滞后,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十分不利。考虑到国内开展生物分类和植物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建议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和GEF资金的支持,并组织专家加强国内生物分类工作,并积极参加国际生物分类的行动和合作。

        6、编制专题报告,积极争取国际资助

        根据大会决议文件,各相关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将是今后GEF和双边资助的重点。建议组织专家进行森林、农业、内陆水域、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海洋和沿海等生物多样性领域的专题调查和编写有关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报告,为争取GEF和双边资助做好准备。

     
 
  字体:【    】 更新日期:【2002-12-0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