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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05]28号
关于2005-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
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会议服务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5-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见附件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会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召开。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到会议定点场所以外召开的会议,需报采购中心审核同意。
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可以承接本单位的会议,但须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申报表》(附件二),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二、服务有效期限
会议定点场所服务有效期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会议定点场所将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接待合同》,为各单位提供会议接待服务。
三、会议定点程序
各单位可登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查询各会议定点场所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联络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本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及会议规格等实际情况,在定点范围内自行确定会议场所。
为使会议定点场所提供更快捷、方便的服务,各单位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周(大型会议需提前一个月)与会议定点场所联系,并向会议定点场所说明和提供本单位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证明,如果会议定点场所有异议,请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会议定点采用电子结算单,各单位在报销时应将会议定点场所开具的发票和电子结算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电子结算单,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结算时由会议定点场所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电子结算单》(附件三),采购中心网上审核通过后,会议定点场所可下载打印。电子结算单经会议定点场所签字盖章和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后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电子结算单共四联,第一联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会议定点场所留存;第三联和第四联由会议定点场所报采购中心。
四、监督管理
各单位可根据会议定点场所做出的承诺,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反合同的行为,请填写《会议定点投诉单》(附件四),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并公布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合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违约的会议场所清除出会议定点场所名单。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会议定点场所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会议定点场所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议定点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会议定点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二处反映。
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和相关信息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各单位可上网查询。采购中心二处联络方式:
二处(监督服务)电话: 010-83084971、83084973
传真: 010-83084974
信息处(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10-83083584/74/49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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