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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标准主编工作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主编的人员,已按计划要求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没有出现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纳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各类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范围和难度,标准经费额度的范围为:
(一)国家环境质量标准:30-50万元
(二)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0-50万元
(三)国家环境标准样品:5-10万元
(四)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10-20万元
(五)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1、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标准:5-10万元
2、循环经济生态工业标准:5-10万元
3、清洁生产审核标准:5-10万元
4、生态环境保护标准:10-20万元
5、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5-10万元
6、环境监测技术规范:6-10万元
7、环境标志产品标准:5-10万元
8、环境保护产品标准:5-10万元
9、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10-15万元
10、环境监测仪器与设备标准:5-10万元
11、污染物总量与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5-10万元
12、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5-10万元
13、环境保护信息标准:5-10万元
14、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规范:5-10万元
15、核与电磁辐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5-10万元
16、其他环境保护标准与规范:10-30万元
17、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0-15万元
18、环境保护标准相关工作:年度经费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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