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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认证——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认证程序之三
2006-04-11
     
 
  1、境外企业或经销商就其在国外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境外企业),并按境外企业认证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报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3、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

  4、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检查方案和抽样方案,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与国内认证企业年检区别的是,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增加一次市场抽检。

  本资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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